2014年12月23日13:31
高雄潘姓美容師到李姓女子開設的家庭式美容院除斑後,左右臉頰各留下多處暗色疤痕,她認為李女操作儀器不當有疏失,提告求償80萬元,李女辯稱只為潘女做臉、擠痘痘,但高雄地院不採信,認定李女友疏失,不過潘女為查證李女無美容師證照,也應自付2成責任,今判李女應賠11萬2千元。
潘女指控,去年2月到李女住家施作臉部除斑,因李女操作儀器不當,害她雙側臉頰出現多處色素沉澱及疤痕(左臉8 處、右臉4 處),須進行磨皮雷射治療,醫藥費共需50萬元,且她本身也是美容師,臉部受傷除讓她身心受創,也會影響客戶對她的信賴,因此另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,合計80萬元。
李女辯稱當天潘女來做臉,她以痘棒為潘女擠壓青春痘,並未以儀器進行臉部除斑,而青春痘擠壓過程難免造成臉部紅腫或流血,況且潘女後來因臉部問題多方求診及重複用藥,色素沈澱可能是個人體質造成,與做臉無因果關係。
但高雄醫院鑑定認為,「數個圓形的色素沉著應是外力造成,若個人體質或塗抹藥品,會是大面積瀰漫性而且界限不會如此明顯。依醫理判斷為外力造成,比較接近美容儀器所造成之結果,如果是使用痘棒擠壓不會有5mm 至7mm 的大小色素沉著這麼多顆」等,聯合醫院也指「潘女臉部情形係外力所致,個人體質只會影響復原情形,無外力不可能造成患者臉部色素沉著及傷疤」等。
法官因此認定潘女臉部出現色素沉著及傷疤,是李女使用電燒類儀器等外力造成,與個人體質或塗抹藥品無關,且比對潘女做臉前後照片,都沒有肉眼可看出的疤痕,現在則有明顯疤痕,今認李女有疏失,應賠償潘女雷射磨皮費用與慰撫金共14萬元,但考量潘女自己是美容師,案發前卻未求證李女是否具有合格美容證照,應自負兩成過失責任,判李女應賠償11萬2千元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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